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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5-06 11:56  作者:宝鸡市律师协会   来源:网络   点击:
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规则(试行)》已经2014年4月12日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规则(试行)》
 
                                                 2014年4月23日
 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规则(试行)
(2014年4月12日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处分违规会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理复议事项,以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有错必纠,坚持客观、公正、公开,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原则。
  第三条 会员不服省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决定申请复议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复议机构
  第四条 陕西省律师协会设立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负责受理全省会员的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及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主任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部,负责受理会员复议申请及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向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复议申请;
  (二)审查申请复议事项;
  (三)作出复议决定;
  (四)其他职责。
 
第三章 回 避
  第八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复议的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申请复议的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省律师协会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决定;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会员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申请复议的会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是不服纪律委员会原决定的当事人,即被投诉的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申请复议的决定必须是纪律委员会作出的;
  (二)申请复议应包括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和证据;
  (三)申请复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及附件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及电话等;
  (二)作出原决定的纪律委员会名称;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等;
  (四)申请复议的日期;
  (五)纪律委员会决定书。
  第十五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2、申请复议已超过规定期限;
  3、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原决定书的范围;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复 查
  第十六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复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复议书的副本送达作出原决定的纪律委员会。作出原决定的纪律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议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提交作出原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事实依据,提交答辩书,逾期不作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申请人到会陈述、说明复议理由。申请人不到会的不影响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复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主任提出待复议事项;复议案件至少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
  2、复议案件承办委员汇报复议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3、委员对案件承办委员提交的案卷进行审阅,并就相关问题向案件承办委员提问,由案件承办委员进行说明;
  4、委员集体讨论;
  5、委员对复议事项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并由委员在案件复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复议案件应当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原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行业规范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于决定受理之日60个工作日内集体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复议决定的种类有:
  (一)维持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认为原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责任区分适当,程序合法的,应当做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二)要求纪律委员员会补正原决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认为原决定存在瑕疵,应当作出补正原决定的复议决定,要求作出原决定的纪律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决定;
  (三)要求纪律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认为原决定明显不当或存在程序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复议决定,要求作出原决定的纪律委员会在6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对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复议决定书经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省律师协会会长签发。复议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复议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副本送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应当对复查评议等工作情况保密。
  第二十五条 复议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拒收或无法送达的,以省律师协会网站公告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 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省律师协会可以通过网络、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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