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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
时间:2020-04-22 12:04  作者:宝鸡市律师协会   来源:网络   点击: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二、办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原负责人辞职申请书;新负责人就职意愿书(原件一式两份)。
2、合伙人会议决议,其内容除对负责人变更事项进行表决外,还须作出对该所原负责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概括承受的承诺(原件一式两份);
3、《负责人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4、新负责人《个人简历表》,身份证、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学历证、执业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式两份);
5、因负责人变更引发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的变更,就变更部分形成合伙人决议(原件一式两份);
6、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章程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7、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原件一式两份);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请将有原件的申报材料归集到一份里,其余一份可以为复印件,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
3、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证件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纸版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4、凡提交的复印件需盖律所公章,并在提交材料时须审核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律师事务所向宝鸡市司法局报送申请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六、受理机构:
宝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受理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惠民路17号市司法局522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7-326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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