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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佳律师履职责,有法有情解纠纷
时间:2021-12-31 11:06  作者:宝鸡市律师协会   来源:网络   点击:
  12月29日下午,受陈仓镇金陵东路社区邀请,永佳所王秀彪律师前往社区,在陈仓镇高启云副镇长主持下,参与金星村与酱货厂小区邻里纠纷的调解,坚持执业为民,化解社会矛盾,履行社会责任。 
  金星村与酱货厂小区依山崖上下而居,山坡上面金星村一二组村民的排污管道需接入位于山坡下的酱货厂小区,再汇入城市排污管道。该排污管道年久失修,锈蚀、断裂严重,近期污水顺着山坡直接流入酱货厂小区院内,臭气熏天,引起小区居民不满投诉。由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双方均不愿进行维修。
  了解上述情况后,王秀彪律师从《民法典》相邻关系出发,向参与调解的人员讲解了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山坡上的村民作为受益方有维护排污管道的义务,山坡下的小区作为相邻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村民出人出力维修,小区积极配合处理。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12月30日上午,受金台区南坡村委会邀请,我所律师张艺瀚前往金台区卧龙寺司法所,参与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南坡村第二村民小组与村民滕某租赁合同纠纷的调解。 
  南坡村二组与滕某达成口头租赁协议,约定由滕某现状承租位于南坡村二组闲置的房屋五间及场院,并约定租赁期限及租费。后滕某自行修缮场地并进行水泥硬化,在院内搭建设施,对五间房屋通电改造等共花费约4万元。租赁期满后,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场地租赁协议》,除约定租赁期限及租赁费外,另约定第三年后每年租赁费递增20%。 
  滕某承租两年后第三年承租时认为其签订合同并未注意到约定第3年后每年递增20%的事宜,且组里荒废的场地,经过其改造投资建设目前有利用的价值,小组应该对其投资进行补偿,若不愿意补偿应该以后期未付租赁费进行抵顶,故不愿再交租赁费。但南坡村二组认为滕某未按约定缴纳租赁费,要求解除租赁协议依法缴纳租赁费,并要求滕某搬离场地,恢复原状。因双方租赁协议并未约定添附财产的处置问题,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 
  卧龙寺司法所王副所长耐心听取了各方意见,张艺瀚律师从租赁协议约定角度以合同法为基础为双方答疑解惑,最终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委屈得以诉说,累积几年的矛盾终于化解。 
   “我为群众办实事”以来,永佳律所律师秉持“依法执业、执业为民、服务为民”的理念,积极主动进社区、解民忧、办实事,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获得群众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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