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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律师救助办法
时间:2013-06-08 12:21  作者:宝鸡市律师协会   来源:网络   点击:
关于印发《宝鸡市律师协会困难律师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宝鸡市律师协会困难律师救助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6月7日宝鸡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8日
 
宝鸡市律师协会困难律师救助办法(试行)
(2013年6月7日宝鸡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救助困难律师,完善律师协会服务职能,增强行业凝聚力,促进宝鸡律师业的和谐发展,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宝市办发[2012]2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2012年5月21日常务会议纪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金来源
第二条 宝鸡市困难律师救助金来源:
(一)会费。每年从律师协会会费中按5% 比例提取救助金,逐年积累;
(二)捐赠。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三)市财政专项拨款。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在本市执业满两年且经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上的律师,因执业收入较低、在执业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困难的律师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对象,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救助。
第四条 律师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年度内申请一次性救助:
(一)律师患重大疾病而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的;
(二)律师遭受意外伤害,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律师死亡后,与该律师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没有生活来源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无权申请救助:
(一)律师丧失会员资格的;
(二)律师本年度未参加考核的、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或调往外市执业的;
(三)律师本年度内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第四章 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救助金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救助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所在律师事务所初审后上报所在的县(区)律师协会联络组。县(区)律师协会联络组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后,报宝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市直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后报宝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所列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当年统一收案簿、委托合同及收费票据;
(三)律师本人的医院就诊、住院证明,住院的医药费票据(结算票据)、致残诊断证明。
造成律师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应提交财产损失证明。
律师去世的,与该律师共同生活而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提出救助申请的,应提供城市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及镇(街)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申请救助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宝鸡市困难律师救助申请登记表》。
第八条 救助申请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核查。
第九条 宝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完成申请材料核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核。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宝鸡市司法局审定。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救助金额根据每年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出当年救助标准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核。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宝鸡市司法局审定。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需紧急救助时,经宝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并报宝鸡市司法局审定,可以先行给予救助。但事后应按程序补办申请及审核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宝鸡市司法局负责困难律师救助金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经查实后,除了追缴所发放的全部救助金外,申请人是律师的,由市律师协会对该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在全市律师行业予以通报批评,该律师事务所三年内不得申报困难律师救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宝鸡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报宝鸡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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