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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公职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21-12-16 11:15  作者:宝鸡市律师协会   来源:网络   点击:
(2020年6月16日省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29日省律师协会七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最后一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结果公示的步骤进行。
  (一)书面审查。公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通过接收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所在市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复印件;
  2、《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
  3、《变更社会律师执业申请书》;
  4、提供近3年内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办理的专项法律服务或一般性法律事务的文书6份;
  5、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岗工作情况及最后一次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是否称职);
  6、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面试考核。根据申请情况,省律师协会成立一个或若干考核小组,通过面试方式对申请人遵守政治纪律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业务能力和业务素养情况,受到奖惩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面试考核小组每组3人,抽调相关专委会及秘书处人员组成,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面试通常安排在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后的六十日内进行。
  (三)结果公示。面试考核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在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三十天。
  第四条  对考核合格的公职、公司律师,由省律师协会出具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五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公职、公司律师,可于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再次申请面试考核。
  第六条  对省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可持省律师协会签署的《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社会律师执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律师协会2020年6月28日发布的《陕西省公职和公司律师申请变更执业类别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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