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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尝试与实践——记宝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与宝鸡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业务座谈会
时间:2016-04-21 16:05  作者:宝鸡市律师协会   来源:网络   点击: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共同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是共同体的外在基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是其职业伦理基础,而对法治的共同信仰是其内在的精神基础。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 
    但不可否认在司法实务界,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尚未形成学界期待的职业共同体,有待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实践和探索。2016年4月18日上午,在宝鸡市检察院,来自市检察院和十二个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们,和宝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部分律师代表40余人共聚一堂,就侦查监督业务召开座谈会,可谓是在本行政区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次有益的尝试和实践。 
    会议由宝鸡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冯社宝和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高俊斌主任共同主持。
    会议上冯社宝处长介绍了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业务范围,即审查批准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孙利平律师就全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业务的现状进行了介绍。 
    与会的市律协副会长丁玮东对市检察院与市律协共同举办座谈会表示祝贺,就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辩护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自由发言阶段,田雯律师、安海鹰律师、张利民律师等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就律师介入审查批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来自陈仓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杜永清科长表示,侦查监督部门希望和欢迎律师介入;来自凤翔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吴宏斌科长,介绍了凤翔县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侦查阶段的具体做法。 
    会议最后,专程从西安赶来与会的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郝大明主任进行了总结发言,郝主任对检察系统在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方面的实践进行了高度评价,并结合陕西省两院三厅最近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对宝鸡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开展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经过会议座谈、讨论,与会的检察官、律师达成了如下共识: 
    一、建立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制度。对侦查阶段聘请了辩护律师的嫌疑人,办案单位应当告知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听取律师对批准逮捕的意见。 
    二、建立律师与侦查监督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办案单位侵害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反馈渠道,便于侦查监督部门依法监督。 
    三、建立律师和侦查监督部门疑难、新类型案件研讨机制。这次活动,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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