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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统计概念解决户口二元化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时间:2015-03-03 11:09  作者:颜军战   来源:网络   点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赔偿标准的差异一直为人诟病。为了弥补这种纯粹因为户口二元化带来的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司法解释,将农村户口受害人适用城镇户口赔偿标准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司法实践中,以受害人在城镇生活,并以在城镇取得的收入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这种方式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赔偿,也已经屡见不鲜。那么,城镇的范围应该是什么?是不是一定要在城市工作生活才能符合这样的规定呢?笔者曾代理过的两起交通事故案件,比较典型的诠释了这个问题。
    第一起案件受害人张某为农业户口类别,居住于户籍所在村。该村隶属的镇政府驻在该村,张某以经营自家住房改造的商店为生,房屋因系宅基地农民自建房,无房产证。在计算张某的伤残赔偿金时,侵害人认为,张某系农村户口,又居住于本村,不符合在城镇居住并以在城镇取得收入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故主张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损失。笔者认为,对张某的损失应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理由是:
    首先,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因为户口二元化而不同的赔偿项目,无论是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还是丧葬费,计算标准无一例外是采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即,统计数据已经被赋予唯一性和法定性。
   其次,根据2006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统计上的城镇分为城区和镇区。“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因此,张某虽然生活在行政区划概念上的乡村,但是因为该村是镇政府驻地,故该村村民生活区域应视为镇区,属于城镇,加之该张某经营在本镇区内经营商店为生,符合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观点被人民法院采纳。
    第二起案件中受害人王某也是农村户口,居住于本村。该村隶属于某某乡,且远离乡政府。但是在该村旁边有一大型金矿,王某平日以向该金矿食堂贩菜为生。对王某伤残赔偿的标准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笔者同样引用《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的内容主张了王某的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人民法院依然支持了笔者的意见。
    从这两个案件来看,在诉讼中证明当事人应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损失,未必一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居住于传统意义(行政区划概念)上的城镇,只要当事人主要生活区域符合统计口径上的城镇范围,结合统计数据具有唯一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就可以争取较为合理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国务院又以国函〔2008〕60号文件再次确认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的效力。但是国务院的批复缺少对一些统计概念的说明内容,比如实际建筑的范围,以及统计上连接的概念。这些内容实际见于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文件中。
    笔者以为,在这类案件里,司法解释确立了统计部门数据的权威性,运用统计学知识阐述统计数据来源的空间范围已经包含了当事人的主要生活区域,就有很大机会说服法官运用统计口径上的概念充分体现立法本意,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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