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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工作规则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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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年12月22日,经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4年1月19日,经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我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宝鸡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依法履职的工作机构,承担行业引领示范、业务总结指导、工作研究提高等职能。
第三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未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律师不得自发组织、参与全市性的律师专业团体或组织。
第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推进律师业务建设;
(三)推动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建设;
(四)参与立法研究及修改;
(五)开展律师理论研究;
(六)推进律师文化建设;
(七)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八)负责起草、制定、实施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完成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十)其他符合本委员会工作职责、有利于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工作。
第五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在市律协分管副会长的指导、监督下,服从市律协的组织和安排开展日常工作。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按照要求向分管副会长述职,并接受年度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
第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研究和落实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律师组成。律协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入专门专业委员会。每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7人,不超过20人。委员确需超过20人的,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专门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人员担任顾问。
 
第三章 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主任执业5年以上,副主任执业3年以上;
(三)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在所涉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 能够较好地完成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律协秘书处提出拟任人选,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副主任根据本委员会工作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临时不能履职时,可授权指定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主任职责:
(一)组织召开本委员会会议;
(二)制订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并报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组织开展本委员会活动;
(四)经授权,代表市律协或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交工作总结,代表本委员会作年度述职报告;
(六)完成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被考核为不称职的,经市律协秘书处提议,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并由指定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任期与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届期相同。任期届满后,主任、副主任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心律师事业;
(二)在委员会所涉领域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
第十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县(区)律协联络组、市直律师事务所推荐,经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并报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的,由县(区)律协联络组、市直律师事务所和本委员会推荐,经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并报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核准。
第十九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有效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与律师相关领域业务建设与拓展;
(三)完成本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书面请假。委员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本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愿请辞的,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委员自愿退出委员会的,须书面报告主任。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委员会不再保留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律协秘书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二)一年内累计四次请假不参加活动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拒不履行本规则所规定事项的;
(五)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得利用职务或委员身份为本人和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
 
第四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市律协工作要点,在每年元月底前,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工作计划和市律协要求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一)根据章程要求,完成行业管理职责;
(二)围绕影响和制约行业发展的带有普遍性、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三)组织考察学习活动;
(四)举办培训班、论坛、辩论赛、演讲比赛、文化活动等;
(五)召开年会、座谈会、研讨会、联席会等有关会议;
(六)开展业务研究和指导,制定、修改本专业领域业务指引、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收费指导等规范,指导业务开展;
(七)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门专业委员会之间就市律协重点工作联合举办活动,跨界交流;鼓励专门专业委员会在律师资源和律师事业发展不足的县区域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事先制订工作方案,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并征得主管副会长的同意。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来源及预算明细等。
第二十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撰写活动综述,具体、翔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为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提供借鉴和指导,并将活动签到册照片视频等资料一并报送市律协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活动,包括会议、培训、调研、出版书籍等,须事先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律师组织和相关组织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律师组织和律师参加专业活动等,须事先向市律协秘书处报告,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按照市律协秘书处安排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修订工作,应组织委员进行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践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意见或建议报市律协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业务研究成果,如业务发展报告、工作调研报告、业务操作指引、业务规范、活动综述等。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成果由市律协秘书处汇集整理。
 
第五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第三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市律协列支的工作经费;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赞助;
(三)其他经市律协秘书处审批同意的社会赞助。
第三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向市律协申请活动经费,应在市律协列支的年度预算额度内申请。提交活动预算申请报告应列明收取和支出明细,包括会场费、餐费、会务材料费、讲课费等。活动结束后,按照市律协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华,规范简朴,务实高效。专门专业委员会使用活动经费,应接受市律协秘书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宝鸡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考核办法
(2015年12月22日,经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会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宝鸡市律师协会章程》、《宝鸡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在每一个工作年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和总体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评比,以促进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市律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考核结果。
第四条 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向分管副会长、市律协秘书处述职并接受考核。
专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各委员会主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市律协秘书处。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年度考核基本项目:
(一)按照章程规定,完成行业管理职责情况;
(二)专门专业委员会可以采取召开会议、举办专业研究、专题调研业务讲座等方式积极主动开展活动,开展的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形成书面成果;
(三)每年至少收集、整理两个本市范围本专业领域内影响力较大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将成果整理成册;
(四)倡导和支持鼓励委员向全国律协、省律协、市律协或其他行业协会、单位举办的论坛提交论文,或在核心法学杂志、市级法学杂志或其他报刊发表论文;
(五)每次活动前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工作方案,在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成果,包括签到册、照片、视频资料、简报、经验总结等;
(六)及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情况报告;
(七)编写、完善各自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或行业规范等;
(八)按要求完成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其他考核事项。
第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的考核项目由各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考核采取百分制,由市律协秘书处制定考核细则评分标准。
第九条 考核标准
(一)60分以下,为不称职;
(二)60分(含60分)至85分,为称职;
(三)85分(含85分)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被评定为不称职,由分管副会长进行劝勉谈话,如两次评定为不称职,由市律协秘书处提出免职建议,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年度考核两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主任建议其自行辞去委员职务,或者由本委员会免除其职务,结果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市律协将根据考核结果开展评优活动,并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及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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