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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零距离 执行新法转作风
时间:2015-04-03 11:50  作者:宝鸡市律师协会   来源:网络   点击:
    3月24日,宝鸡19名律师联名向市律师协会反映渭滨区法院立案庭要求代理案件除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之外,另行提供一份律师事务所证明。市律协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会长办公会,安排市律协律师维权委员会对此进行核实与解决。 
    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宝鸡市渭滨法院,自2015年3月1日起,对律师代理当事人立案,依据民诉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要求在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之外,再提供律师事务所相应证明材料,该要求通知实施后,立即在宝鸡律师QQ群和微信群中引起了较大反响,多数律师认为该要求是对民诉法新解释的不正确适用,并上升到律师执业尊严与任性司法的高度,展开了广泛讨论。少数律师先后实名在微博、微信上客观、理性、商榷地表达了对渭滨法院新要求的不同看法与观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渭滨区法院对此微博、微信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2015年3月31日下午,渭滨法院副院长、立案庭负责人深入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与宝鸡市律师协维权委员会主任文莉和部分律师代表就微博、微信和律师联名向市律协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交换意见。座谈会上,渭滨区法院副院长首先代表法院欢迎律师对渭滨区法院工作的监督,畅言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随后,立案庭负责人就渭滨法院立案工作的新要求,谈了自己对民诉法新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与会律师围绕交点问题与渭滨区法院副院长和立案庭负责人进行了热烈讨论。与会律师普遍认为已经使用了35年的律师事务所函,从格式到内容十分规范,全国通行通用,完全满足民诉法新解释中对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的内容要求。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主任汶莉,代表市律协律师维权委员会,首先对渭滨法院领导和立案庭负责人深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了解情况表示欢迎,对律师与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在法律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产生分歧亦属正常表示理解。她着重对律师事务所函是否具有律师事务所证明力的问题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诠释。最后,她建议渭滨区法院继续使用律师事务所函,增加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他与会律师代表也分别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座谈会最后,渭滨区法院副院长表示,在上级法院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之前,仍按此前做法和要求提供相关委托材料,不再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单独的证明材料。 
    与会律师纷纷表示,感谢省高院和渭滨区法院领导对律师反映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律师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对渭滨区法院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零距离地的倾听律师意见,研究解决律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点赞。同时律师们希望,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引下,应当建立更好的沟通、交流机制,共同推进法治建设伟业,携手维护司法公正。 
    4月2日上午,渭滨区法院副院长来到市律师协会秘书处,送来了“渭滨区人民法院关于律师提交证明材料的函”,对律师遇到和律师联名反映的问题给予了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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